猪肉水分判定依据及注水猪肉如何处罚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转载   2019-10-10 阅读:358

猪肉水分判定依据:

附录 GB18394-2001 畜禽肉水分限量
《GB 18394-2001 畜禽肉水分限量》规定我国畜禽肉水分含量正常范围如附表1所示。
附表1:畜禽肉水分限量

品 种

猪 肉

牛 肉

羊 肉

水分含量

≤77%

≤77%

≤78%

≤77%

 

猪肉水分测量范围;

冠亚SFY-30R肉类水分检测仪可广泛应用于一切需要快速测定水分的行业,如肉类注水肉猪肉肉干冷冻肉肉脯牛肉、羊肉肉末肉粒猪肉脯风干肉注胶肉注水牛肉鲜肉冷鲜肉羊肉片、冷冻食品、火腿肠等中的水分含量。

 

猪肉水分测量技术指标:

1、称重范围:0-30g

2、水分测定范围:0.01-100%

3、称重zui小读数:0.001g

  ★★JQR称重系统传感器

  ★★SFY系列商标号:8931081

4、样品质量:0.5-30g

5、加热温度范围:起始-160℃

  ★★加热方式:可变混合式加热

  ★★微调自动补偿温度zui高10℃

6、水分含量可读性:0.01%

7、显示参数:7种

   ★★红色数码管独立显示模式

8、双重通讯接口:RS 232

9、外型尺寸:380×205×325(mm)

10、电源:220V±10%

11、频率:50Hz±1Hz

12、净重:3.7Kg

注意事项:

1、取样程序应使所取原始样品尽可能有代表性,取样部位和样品量能满足分析项目的特殊要求,取样量不得少于分析用样、复验和留样备查的总量。
2、取样工具应清洁、干燥,不得影响样品的气味、风味和水分组成。
3、鲜肉必须用剔除脂肪、筋、腱后的肌肉,检样和复样应冷藏保存于密闭容器内,防止样品变质或水分损失。

4、采样后应尽快安排检测,分析样品较多不能超过24小时,备查留样应保存在0-4℃之间,防止肉样解冻时水分损失。
5、若检测结果水分含量超过77%,判定该被检样品水分含量超标,为不合格品,而不能随意判定为“注水肉”。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理》第十一条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

猪肉水分仪

标签: 猪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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