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设备——污水出路及排放标准

来源:网络  作者:网络转载   2019-10-09 阅读:137

污水出路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城镇污水排放量持续增加,科学合理地处理好污水是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污水经过处理后的最终出路是返回到自然水体,或者经过深度处理后再生利用。

(一)污水经处理后排水体

污水水体是污水净化后的传统出路,也是目前最常用的方法。污水直接排放水体会破坏水体的环境功能。为了避免污水对水体的污染,保护水生生态环境,污水必须经过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才能排入水体。但通常经处理净化后的污水仍有少量的污染物,排入水体后有一个逐步稀释、降解的自然净化过程。污水处理厂的排放口一般设在城镇江河的下游或海域,以避免影响城镇给水水质和城镇水环境质量。

(二)污水的再生利用

与城镇供水量几乎相等的城镇污水中,经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出水水质水量相对稳定,不受季节、洪枯水等因素影响,是可靠的潜在水资源,经适当的深度处理后回用于水质要求较低的市政用水、工业冷却水等,是解决城镇水资源短缺的有效途径。这不仅可以减少城镇对优质饮用水水资源的消耗,更重要的是可以缓解干旱地区城镇缺水的窘迫状态。因此,城镇污水的再利用是开源节流、减轻水体污染程度、改善生态环境、解决城镇缺水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

(三)水体的自净作用

以河流为例,河流的自净作用是指河水中的污染物在河水向下游流动中浓度自然降低的现象。这种现象从净化机制来看,可分为以下几类:

物理净化 :是指污染物由于稀释、扩散、沉淀或挥发等作用而使河水污染物质浓度降低的过程。其中稀释作用是一项重要的物理净化过程。

化学净化 :是指污染物由于氧化还原分解等作用而使河水污染物质浓度降低的过程。

生物净化 :是指由于水中生物活动,尤其是水中微生物对有机物的氧化分解作用而引起的污染物质浓度降低的过程。

污水排放标准

污水排放标准根据控制形式可分为浓度标准和总量控制标准。根据地域管理权限可分为国家排放标准、行业排放标准、地方排放标准。

1、浓度标准

浓度标准规定了排出口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浓度限值,其单位一般为mg/L。我国现有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基本上都是浓度标准。浓度标准的优点是指标明确,对每个污染指标都执行一个标准,管理方便。但由于未考虑排放量的大小,接受水体的环境容量大小、性状和要求等,因此不能完全保证水体的环境质量。当排放总量超过水体的环境容量时,水体水质不能达到质量标准。另外企业也可以通过稀释来降低排放水中的污染物浓度,造成水资源浪费,水环境污染加剧。

2、总量控制标准

总量控制标准是以与水环境质量标准相适的水体环境容量为依据而设定的。水体的水环境质量要求高,则环境容量小。水环境容量可采用水质模型法计算。这种标准可以保证水体的质量,但对管理技术要求高,需要排污许可证制度相结合进行总量控制。我国重视并已实施总量控制标准,《污水排入城市地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082—1999)也提出有条件的城市,可根据本标准采用总量控制。

3、国家排放标准

国家排放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规定了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适用于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我国现行的国家排放标准主要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 3082—1999)、《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6—2001)等。

4、行业标准

根据部分行业排放废水的特点和治理技术发展水平,国家对部分行业制定了国家行业排放标准,如《造纸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等。

5、地方排放标准

省、直辖市等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管辖地下水污染控制需要,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谁污染防治发》制定地方污水排放标准。地方污水排放标准可以增加污染物控制指标数,但不能减少;可以提高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但不能降低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

标签: 污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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